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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2023年十堰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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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北省关于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是缩小城乡教师队伍差距,让每个农村儿童都能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基本保障。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畅通补充渠道,提高教师待遇,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促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坚持“以师德为先,以德育人”的原则;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高质量和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好、爱岗敬业、扎根农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应当作为新增预算的重点投入之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责任分工,推动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农村教师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二章师德师风建设

第六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农村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乡镇中心学校党组织,配齐党员干部,加大农村教师党员发展力度。

第七条加强教师教育和教师职业文化建设,定期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挖掘植根于农村教育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教师践行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完善学生、家长、社会评价教师的方法,制定《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细则》,将考核结果纳入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评价体系。完善师德档案制度,通过建立师德档案,记录、分析、处理师德行为事实,引导教师反思自我修养,不断提高师德水平。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地方和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九条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审核需要,由县(市)区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农村学校教职工。其中,村小学和教学点的设置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班师比和教学量相结合的原则核定的,配备齐全,确保课程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严禁任何部门侵占或挤占乡村教师编制

第十一条加强城乡教师管理,促进城乡教师交流。全县教师总量控制,当地学校分配,动态调整。其中,村小学和教学点的设置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班师比和教学量相结合的原则核定的,配备齐全,确保课程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侵占或变相侵占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教学,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转变。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建立共同体,促进优质教师队伍交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它一个倾斜。城镇退休特级教师和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湖北名师,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合理配置,重点引导县域内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市区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骨干教师交流轮岗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有效解决乡村学校师资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定期支教、兼职支教、送教师下乡等方式,帮助农村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增强农村教师的发展活力,从而提高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教师培训

第十三条探索建立农村学校全科教师培训模式,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村教育实际,依托汉江师范学院培训农村学校教师,特别是针对村小学和教学点。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筹规划、支持全体教师培训,地方政府履行实施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市发〔2011〕21号)通知中提出的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从按学校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每年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教师培训;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到2020年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大“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统筹力度,整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着力支持乡村教师提升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培养教学名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训者队伍。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在保持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数和岗位比例。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在特级教师、十堰名师(十堰名校长)等评审和遴选工作中,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十六条加强乡村骨干教师队伍梯队建设,逐步培养一批乡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组成的梯级乡村骨干教师队伍,起到引领乡村教师队伍成长的作用。

  第五章教师待遇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我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可继续执行。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实施乡村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奖励扶持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村名师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对任期考核合格的乡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全面落实“楚天园丁奖”、“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十堰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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