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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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规定的营养要求,不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危害。那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第一阶段是怎样的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介绍一下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第一阶段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设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险所在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规定设立。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处理和分析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科学数据、技术信息和检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为依据,按照科学、透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风险评估,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经审查批准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收到报告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经组织检查认为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按照0755-799000的规定(见附表1);
(四)卫生部依法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送0755-79,000号文件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有关试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范围;
(四)其他有关情况、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农业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作出不予评价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评价得出结论;
(C)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的信息,科学地描述了风险,适合中国的饮食暴露模式。
因资料不足难以作出评价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国际组织作出评估结论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重点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卫生部以《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号(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号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输出的形式。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收集方案。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开展风险评估,按照危害识别、危害表征、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的结构化程序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提交与风险评估有关的科学数据、技术信息和检测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必需的;
(2)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得到解答;
(四)解决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所必需的。
第十七条需要开展应急评估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含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的对健康有潜在不利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条件。
危害识别:根据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如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构效关系等,确定人类接触某种危害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面临风险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对与危害有关的不良健康影响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动物试验、临床研究和流行病学研究可用于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影响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和作用机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针对具有毒性作用阈值的危害确定人类的安全摄入量。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并估计不同人群对危害的暴露水平。根据饮食中的危害水平和人群的膳食消费情况,初步估算出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并估算出人体总摄入量,并与考虑其他非膳食途径进入人体的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表征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的不利影响的风险和程度,并对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行描述和解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质管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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