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招生教育
  3.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简介:关于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全文的相关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要点,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招生教育技术大全及相关资讯,可以多多关注茶馆百科网。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居住的所有公民。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思想教育、经常性工作和避孕为主,积极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辅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解决计划生育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并将人口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

第五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晚婚三年以上视为晚婚,已婚妇女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视为晚育。藏族和该地区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结婚年龄晚婚三年以上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2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六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可凭本人申请书、户籍卡、妊娠证明,到当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

第七条所有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干部、工人及其家属(包括城镇居民和户口在农村的),按照国家对干部、工人和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经地(市)级医学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3.夫妻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能生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收养另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妻一方为甲级以上伤残的;

5.汉族干部和工人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通婚。

上述1、2、4、5种情况,生育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如果女方年满35岁,则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二)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双方总共只生育一个孩子;

2.丧偶再婚有两个子女(不含超生子女),另一方新婚或无子女。

(三)西藏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其原籍的规定办理。原籍没有特殊规定的,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处理。

(四)汉族和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后裔,可按本人档案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国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本地区藏族干部职工及其家属所在单位的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以间隔生育两个子女,且第二个子女必须间隔三年以上生育。严格控制生育第三个孩子。

夫妇有两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

第十条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巴罗、夏尔巴、僰人,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要大力宣传《婚姻法》,普及助产新方法,开展合理生育和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一条加强婚姻登记制度,推进婚检制度。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患有性病和麻风病的人结婚。任何患有医学认可的生育禁令的人,该禁令可能会导致下一代出现严重遗传。

第十二条坚持避孕为主,落实综合节育措施,政府按计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育龄夫妻要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必须尽快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部门必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计划生育的要求,包括技术指导、节育手术、药品供应等。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作为提拔干部职工、评选先进模范的重要考核内容。干部、工人调动时,要把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列入考核。

第十五条各地(市)、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决定的具体实施;负责检查和监督计划生育法规和人口计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专职干部,负责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

构(专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宣传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三)发放避孕药具、指导、帮助、督促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

  (四)按照授权落实奖罚措施;

  (五)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六)承担其它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全文的相关养殖或种植技术,招生教育栏目还介绍了该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经营管理,关注招生教育发展动向,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全面新颖、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全面给您讲解招生教育技术怎么管理的要点,是您招生教育致富的点金石。
以上文章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人立场,如需删除,请注明该网址:http://seotea.com/article/869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