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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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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生育保险政策_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济宁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方可生育。

3、参保职工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孕期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申请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正常分娩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出院记录、出院声明、公司停发工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难产的,除提供正常分娩所需的审核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声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第三,业务流程

1.市直单位参保女职工孕产期检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见济人社〔2015〕129号文件附件)作为本人服务机构,职工选择的孕产期检查定点医院也应作为本人生育服务机构。原则上,别无选择。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生育服务机构的,应当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

2.职工生育时,在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孕检、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29号)规定的定额标准在职工选择的定点医院结算。

3、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职工生育后18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生育津贴业务。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市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告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经批准异地生育子女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出院记录、出院声明、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医疗费用在职工选择的定点医院结算,已通过新农合等其他渠道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产前检查费(不含治疗费、药费、新生儿费等。)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动词(verb的缩写)生育津贴的申请和支付流程说明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产假天数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参保职工在分娩或流产后6个月内,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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