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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3年广元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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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1年10月18日

广元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发〔2010〕40号)实施以来,在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推进征地拆迁、保障各项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征地拆迁的深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统一建房,促进高层建筑建设

为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品质,大力推进移民安置,建设高层建筑

(一)统一高层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的面积标准

1.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高层回迁房屋面积标准为:无偿向安置人员提供40(建筑面积,下同)住房和12(建筑面积,下同)营业用房。按照自愿安置,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的房屋和12的营业用房。

2、符合广府办[2009]10号、广府办[2010]4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房养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砖混一等标准置换,建筑面积每人最多不超过80。其余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和广府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统一建设高层住宅单元。

统一高层建筑的住房单元按40、80、120三种户型设计。

(3)统一建设高层停车库(位)

统一高层建筑内可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处)不属于公共设施,被安置人可优先按市场价购买。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和使用。

(D)建造高层建筑的费用。

建造高层建筑的费用据实核算,工程建设决算经审计后确定。现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前,建筑面积最高成本价不得超过2600元/平方米。

二、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发〔2010〕40号文件中规定的外需安置人员和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迁期间新增人员

l、符合分配宅基地的新增人员和拆迁户已被征地农转非,因正常婚姻关系迁入原农村的村民(含原城镇征地农转非无住房安置的),按照广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统一建设和安置住房。

2.正常婚姻双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建统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到户办法(二)给予建筑面积70//人(高层80//人)以内的“以房到户”安置。

3.随婚姻双方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原是城镇户籍的,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人(最高40//人)的房屋。

4.同一项目最后一批房屋交房前尚未出生的新生儿(拆迁时办理出生证明和已有孕检证明),新生儿出生后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

5.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人员在拆迁时参与同批次拆迁户的选房,d

被赡养人是指因独生子女而必须由安置方赡养的人(被赡养人无房,与被拆迁人共同生活一年以上,被拆迁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已由民政部门明确赡养)。家属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 m2//人(高层40 m2//人)。

(3)三线施工人员

三线建设期间,居住在农村且房屋被拆迁的人员,按广府[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统退办法(二)执行;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子女,经审查无其他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住房。

(4)返回的居民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或在职人员在被拆迁房屋居住,在原单位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按广府办〔2009〕10号文件给予货币补偿,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的,不予安置。

2、种田前无固定收入或长期承包土地。

回乡定居,户口已迁回,在原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统退住房办法(一)退回其住房。

第三,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对象

本规定确定的货币安置对象符合广府发[20]

09〕1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建还房方式(一)安置的人员,货币化安置后被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其它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的数额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其原有房屋依据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补偿后不再享受统建还房安置,主城区东坝、雪峰片区范围内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25万元安置费。其它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房价、地价水平另行编制具体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货币安置费的发放

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将房屋全部拆除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关于农房拆迁经营损失的补偿

农房拆迁经营损失数额的计算要与其应缴纳税额相对应。拆迁补偿金额应扣减自经营以来应缴而未缴的税额(包括补偿经营损失额度中的应缴税额)。

五、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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