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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转让报废车,报废车出车祸全责吗_交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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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5年的某一天,A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未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查的京B*****向东城区中国口方向行驶,与前方道路右侧行走的B相撞,造成B受伤。事故发生后,A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A对事故负全部责任,B不负责任,但无法核实A的身份,对涉事车辆的检查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因此,B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第2轮摩托车的所有人C、转让人D、E、受让人F等人,在第2轮摩托车上转让。责令乙乙*****赔偿乙乙在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共计12289.65元。

事故车辆的车主C辩称,该车已被报废,并于2010年被他人出售。虽然没有转让所有权,但他不再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出售后不能操作车辆的安全。转让方D认为事故车辆是他在2010年修理后卖给E的,不同意B的赔偿要求。E辩称,事故车辆于2013年以旧车的形式从车行购买了一辆新车,他对事故发生后车辆的转售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F没有提出抗辩。

案件焦点

1. 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谁,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如何确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法院的判决

第51条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组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C、D、E以出售的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的,应当对B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F赔偿B各项损失共计10075.65元,C、D、E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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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为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和出行带来便利、舒适、高效的同时,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身体痛苦,也给肇事者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风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者是谁。受害者是谁?保险公司是谁?什么是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当事人按交旅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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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如下: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肇事逃逸的人、车尚未查明或者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核实的除外:(二)交通事故证据和原因分析;(三)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四)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交通事故的意外原因。2. 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未被发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确认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可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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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的行为。应当指出,其情节构成加重犯罪。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第二,行为人必须知道他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如果他不知道事故发生,自然不可能有逃避法律调查的动机,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第三,虽然履行了受害人的救助义务,但逃避责任的追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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