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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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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第一条《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要求,促进国家教育方针在普通高中的全面落实,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和完全高中(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入学

第三条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规模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初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录取学校。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内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发现新生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个学生建立学号,直至毕业。学生休学、复学、转学者后学籍保持不变。学号共14位:第一、二位为城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包括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12);第三、四位为县(市、区)号,由各市编制;第5位和第6位是学生的学年代码,取年份的后两位;第七位是学校类别代码,0是公办普通高中,1是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十位是学生类别代码,统一为2;第11、12、13、14位代码为学生代码(第11、12位代码可以是班级代码),由学校按照学生注册的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开始依次顺延。

学生从外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的,其学号将被注销。从省外转入省内或跨市转学的,由转学地学校建立新的学生编号,并注明该学生是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增学号必须及时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因病需休学治疗的,按休学规定处理。经批准后,他们的入学资格可保留一年。

第七条普通高中每班学生人数应控制在一定数量以内。一年级招生班容量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最大班容量不得超过56人。转让,借用和恢复所有帐户的类容量。

第八条高级中学按照新生注册的有关规定,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1),编制新生花名册(附件2),及时向县市教育局报送相关信息。各市应将新生注册资料磁盘提交给t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学证明、父母转学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全面发展报告簿、学籍卡和新生入学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跨省(市)转学的,需提交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允许中途转学。高三上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学遵循普通高中之间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应转到与原学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学校同年级,不得转到比原学校低一个年级。

第十一条普通高级中学可以允许因学习困难无法随班就读的学生向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转学,但必须征得转学学校同意,并按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学生。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款:父母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大的劳动者;父母支持边境建设,在当地读书有困难;父母均在我省工作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借读学生应凭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的证明(附件5)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是学校的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生必须和原学校同年级借读。凡借阅原等级以下读物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借款人的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借款学校负责借款学生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价、学期评价等事宜。贷款期满后,应将在校期间的所有信息如实提供给学生就读的学校。被借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书、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休学证明)、毕业入学考试等全部交回原学校。

退学或复学。

十六分之一的

条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十九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高中修业期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0),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考勤评价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十一、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采用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1)、高中新生花名册(附件2)、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转(休、复、退、借)学情况(附件3、4、5、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7)、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结业证书存根(附件9)、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0)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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