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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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参考、复制,防止泄露案件卷宗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
3.认真传递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举报犯罪立功线索。
4. 犯罪嫌疑人不应被允许使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5. 不能在共同犯罪中与当事人串通认罪、毁灭、伪造、转移证据,不能直接向当事人告知对方被告人所说的话。
6. 严禁疏通关系,要有被监控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谨慎,对案件的前景要有所保留,不能对案件的结果作出承诺。
8. 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给予安慰和指导,但不应被引入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9. 不要直接询问对方是否犯了所指控的罪行,也不要要求对方描述案件的细节。
10. 当事人不应该被直接教导该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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