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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住宅拆迁房票结算政策(范围+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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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票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利的货币结算凭证,可用于购买已取得销售(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

房票要在区级行政区域内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可以扩大使用范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选择使用房票进行结算。

房票结算的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与货币补偿补贴金额之和,不含装饰及配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固定设施搬迁费、奖励费、过渡补助费等其他补偿、补贴和奖励费用。

二、房票的补贴标准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不超过购房总金额5%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房票面值乘以相应补贴比例,购房补贴计入项目征收成本。

三、房票的使用方式

(一)房票用户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上备案。

(二)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被征收人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票上共同背书购买人、房屋位置、购房总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收款账户必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并签字盖章。如果购房人是其他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审核工作。

(三)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持有人为被征收人,使用人限于持有人、持有人配偶、父母、子女。

(4)房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可支取、转让、赠与,不计利息。

四、房票的核发与结算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票证的标准样式并向社会公布。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发放日期及房票使用说明。各区按照标准样式印制房票,负责组织辖区内房票的发放和结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票结算的指导和监督。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发放房票和办理结算。

(二)被征收人凭房票签注、征收补偿协议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出具房票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资金划转。

征收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收回房票,并在30日内将应付款项划拨至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同时根据房票使用过的面值计算购房补贴进行现金结算。

(3)房票面值高于购房总价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款的同时,应向房票发行人申请补发剩余房票。房票发行人应当收回原房票,按照原房票面值与购房总价款的差额发行新房票,并在新房票上标注原房票的使用日期和新房票的换发日期。新房票的出票日期仍按原房票出票日期签注,使用方法与原房票一致。

(4)如果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购房人应先支付全部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购房人支付

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企业参与的实际情况给予信贷奖励等奖励。

六、各区可参照本意见用房票回购与被征收人约定的未实际交付的安置房。

七、各区要制定具体的房票结算实施细则,明确房票发放和结算的流程和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及时、准确、足额拨付保障性住房房票结算资金。实施细则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市区两级应建立和使用房票结算信息平台,实现房票结算数据互联互通和标准化信息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房票的安全使用。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住宅)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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