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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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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

目前,我市职工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共78种,其中甲类16种,乙类62种。

(1)甲类门诊慢特病

职工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报销。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和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增加10个百分点。一次性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个人负担每次20元;在定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为每次33.15元。

(2)乙类门诊慢特病

乙类门诊慢特病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每年最低起付标准为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无最低起付标准)。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在符合规定的乙类门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起付标准以上80%的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超过本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参保职工鉴定为二类乙类门诊慢性病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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