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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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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乌当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规定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天8时至24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无燃放区,全年无烟花爆竹。

二、乌当区烟花爆竹卸货区条例

(1)限制排放区

乌当区主城区内,除禁排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排区。

(二)禁止燃放区域

除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乌当区行政中心(大气监测国控点)1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乌当区魔方片区至新田大道原公安分局,沿新田大道原公安分局至海顺立交桥,金水花都乌当区实验小学片区,新田卫市乌当中学、 航天大道与新田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场交叉口),并且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贵阳市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罚则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企业防伪标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由应急管理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逾期未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退回原批发企业保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按照期限回收或者保管零售经营户退回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幕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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