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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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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独立民事主体的性质也没有改变。公司债务仍以公司全部自有财产承担,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无关。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统称为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除了公司的基本特征之外,有限公司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既有合资企业,也有联营企业。有限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它结合了合伙企业的人性和股份公司的资本性。有限公司要求双方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托关系,从而达到共同筹资、共同经营的目的。

(2)募集资金的封闭性。有限公司不得向公众募集资本,只能通过向股东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有限公司成立时,其全部资本来自各股东认缴的资本和财产之和。

(3)公司的资本不平等。有限公司的资本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分成等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以等额股份的整数倍出资,只需要按照约定出资,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人数有限。有限公司由于其一定的人性,不应该有太多的股东,同时也不能失去股权。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进行了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足50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股权转让的刚性。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或质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时。

其他股东在时间和价格上有优先权。/组织的圆柱度。虽然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类似于股份公司,但通常是简化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少、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以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可能没有监事会,只有1-2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条件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的定义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一)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无法以财产、信用、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过,债权人要求清偿的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或主要债务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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