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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本溪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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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犬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不容易被控制,谁也无法预测会发生什么。城市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养狗的市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吓到小孩。本溪养狗有什么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本溪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本溪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宣传和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

第五条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下同)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养犬管理区。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养犬一般管理区和人员聚集的特殊区域内的城镇,可以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内,禁止犬只行走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行走的时间、区域等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六条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禁养犬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重点养犬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养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八条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在犬类综合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疫苗接种,出具免疫证明,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期届满前再次为犬只接种疫苗。

第九条个人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3)狗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条单位需要饲养下列特种犬的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狗牌的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第十二条在养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疫苗和疫苗接种费及相关单据。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一般养犬管理区,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疫苗和接种费用。

养犬人提供合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注册犬只绝育证明的,可减半收取犬只管理费。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下列犬只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

(1)走失的狗;

(2)流浪狗;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的犬;

(四)依法强制收留的犬只。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犬只,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送到犬只收容所。

第十四条流浪犬被收容在犬只收容场所的,应当进行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犬只所有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十五条流浪犬、流浪犬、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养的犬、非因伤害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养。

犬只自被收养之日起30日内未被收养的,视为无主犬,由犬类收容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第十八条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的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

二、本溪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养犬证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住所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场地;

3、无遗弃犬只的记录;

4、五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没收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养犬证办理程序:

1、先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地的)前往当地狗狗办理狗证中心(如果不知道可以在本区宠物店里问问,具体去哪里办理)然后领取表格、填好。

2、带狗去拍一寸照。

3、前往居住地居委会盖章(身份证还是要带的)。

4、前往居住地街道盖章(身份证还是要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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