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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到底有多么繁荣昌盛(唐代时期经济繁荣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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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以强盛的综合国力,不仅建立了皇帝与“天可汗”的双重崇高地位,而且有足够的魅力吸引各国首领前来贡拜。

唐朝作为当时的“超级大国”,在这10点上堪比现代社会。

1、允许外国人入境居住

唐朝是继南北朝、隋朝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的民族迁徙时期。各民族进入唐朝可以分为两种:被迫内迁和寻求保护。也有很多人羡慕唐朝先进的经济文化生活,零星地进入国内。

西域胡人中以昭武九姓的粟特人入居最多,在敦煌、肃州、甘州、凉州、原州、长安、洛阳等地都有其聚落,从西北辗转到范阳、营州等东北之地的粟特人也很多。

西安出土的康法藏、康志达、安万通、安元寿、米继芬、何文哲等人墓志中,都反映了昭武九姓在京师居住的情况。

尤其是在长安,做生意的西域胡人很多,比如到处卖酒的“酒家胡”、“胡姬”。安史之乱后,尚湖归途断绝,仅长安客省居民“常有数百人,多为粟特商人冒充回纥使者。”

广州、洪州、敦煌、登州、楚州、洛阳、扬州等城市也是外国人集中的地方。

因朝觐、侍卫、求学、传教、行艺、避难而入居长安的西域人也不少。如武德时期疏勒王裴纠来朝,拜为鹰扬大将军,“留不去,遂籍京兆”。

咸亨年间,波斯王子卑路斯因国亡向唐朝求助,在长安被封为右将军武威。随行的波斯王室成员和贵族有数千人,都居住在长安。

为了帮助唐朝平定叛乱,哲人部队也留在了中原。于阗王尉迟率五千人救灾,全部留在长安,并入唐朝。

唐政府对外国人移居中国,曾在开元二十五年(737)制定出专门的优惠政策。

规定归化中国的外来者,一方面具状送官府奏闻,一方面所在州镇给衣食并于宽乡附贯安置,另外,还可免去他们的十年赋税。

这对外来移民有很大的吸引力,是形成粟特、新罗、餐厅、波斯等移民社区的重要因素,如邓州的新罗府、青州的新罗阁以及敦煌、凉州的昭武九姓。

2、允许外国人参政做官

唐王朝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州县,都有外国人或异族人担任官职,如京畿道委任的715人次刺史中,异族有76人次,占十分之一强,尚不包括早已同化者。

安国人安附国其父朏汗曾任维州刺史、左武卫将军,后迁升为右监门卫大将军,封定襄郡公。

安福祖籍左郎,左丞相,后被封为朱国使,为县开国功臣。

他的两个儿子分别是将军游前伟和庐州刺史,家族三代都在唐朝为官。乾康,一个来自康国的商人,唐玄宗时被授予安南都护的称号,后来他试图成为一个英雄,专门从事山南东路邮政。

高丽人高仙芝在唐官至开府仪同三司、武威太守、河西节度使,为唐开拓西域立过大功。

另一高丽人王毛仲,也官至辅国大将军、左武卫大将军,进封霍国公,曾是唐玄宗时皇家禁军的首领。

日本人阿部中马陆在中国生活了50年,并将中文名字改为晁衡。曾任左不缺、左三齐常侍、安南都护、镇南节度使、光禄大夫、谏官。

白孝德,龟兹人,战功卓著。他曾赴安西北院宿营,并在方耀、姚宁为官,刑部尚书封他为昌化公。

波斯人后裔李曾任化州刺史,还担任过古顾问、潼关防务、我军公使、工部校对大臣。

越南人姜公辅,在唐德宗时担任翰林学士,曾一度担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官居宰相。新罗人金允夫、金立之等也都在长安宿卫任官,金云卿曾任兖州司马、淄州长史等。

唐朝大胆起用外族和外国人入仕任官,采取“兼容并包”的用人政策,无疑是其国际性眼光的表现。

3、重用蕃将统军

唐朝前期开疆拓土和后期平叛定难,大都通过提拔与重用各民族“蕃将”。

来自昭武九姓诸国的更多,如安金藏、安禄山、史思明、康日知、李抱玉、李抱真、白孝德、何进滔、何弘敬等。此外,还有出身党项、沙陀、契丹等民族的蕃将。

这些在唐朝任职的武将,有的入朝听命中央调遣,有的为边疆都督、都护或节度使,担任一方军事长官。

唐玄宗在用32名外族将领取代汉族将领时,将他们视为支撑帝国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柱,肩负着对内保护帝都,对外准备皇军的重任。

东突厥汗国的阿什那谢尔、铁勒的雪都、契丹的李楷古德、百济的沙溢忠义等。都在朝廷担任过帝国高级将领,连西域诸国、新罗、渤海的质子都颁给了帝国将领。

如婆罗门哥(北印度)、翟谭金刚、龟兹王子百晓顺、土霍洛(今阿富汗)那都里地仆罗、于阗尉迟生等。都留在长安朝廷当保镖,官员甚至是将军。

许多蕃将及其后裔被唐王朝“处之环卫,委以腹心”,不仅赐姓封王,赐婚尚主,而且陪葬帝陵,官爵世袭。

唐代的军事活动,动员了很多外来民族的“降户”或“归化人”,在蕃将率领下防守反击,这是唐朝“羁縻”政策为其国际战略服务的

特征。

4、法律地位平等

按《唐六典》记载,盛唐时有70多个国家与唐王朝经常往来,外国人在唐朝居住者众多,难免有违法犯罪现象。

唐朝对外国侨民在中国领土上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解释,化外人,即谓:

“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这就明确表明,凡是外国人,同一国家侨民之间的案件,唐朝政府尊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根据他们的俗法断案,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而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侨民在唐境内发生的纠纷案件,则按唐朝法律断案,在法律地位上与汉人完全平等,没有特别的治外法权。

这种涉外立法,分别体现了当代立法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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