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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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户”的认定
1. “户口名”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的户口名为准。
2. 在户籍中,子女没有分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成员年满18周岁,或者纯女性家庭的女性成员已经结婚并属于婚姻状态的,可以成立为户主。
3.原则上,父母和一个成年子女应该合并成一个家庭。需要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批准。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分户
(一)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上需要照顾、扶助的家庭成员。
(2)分家后会造成孤独感,没有依赖性。
1. 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将不被视为“多宅基地”。
2. 依法取得农村房屋,通过依法继承、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房”。
3.依法取得农村房屋,经司法裁判和法律保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房”。
4. 一个家庭虽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宅基地,但总面积不超过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即可认定为宅基地。
5. 居住在乡镇、农村新型住宅小区、独户住宅和农民公寓的,认定为一房。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是否取得宅基地建设资格,并报乡、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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