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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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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扶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在县(市)镇的每人每月60元,生活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0元,生活在农村的每人每月40元。独居的直系亲属的受养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加10元。因工死亡的职工,其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用其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抚恤金标准

(一)丧偶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丧偶家属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2.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原则上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地方标准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可以以地方标准为准。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下个月起调整遗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死者遗属每人每月领取80%(余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 死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父亲、母亲和配偶获得全额抚恤金。

5、孤家寡人,照100%。

2. 具体问题

1. 死者配偶结婚后,死者本人原享受的艰苦生活津贴停止发放;死者子女原享受的艰苦生活津贴,由原支付单位继续支付。

2. 已领取或者未领取定期福利的遗属有特殊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3.工作人员死亡后,未调至正规职位,其遗属无权领取经常艰苦条件津贴。家庭确有困难的,死者原工作单位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 遗属居住地发生变更的,自搬迁后一个月起按居住地标准执行。

5. 过去领取经常生活津贴的遗属,自本条发布次月起,执行上述标准。过去未领取低保的遗属,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自核定之月起发给低保补助。对于后来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从工作人员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领取艰苦生活津贴。

6. 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的生活津贴也依照本规定执行。

7. 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津贴按金市人民保险(2000)第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8. 加强遗属困难津贴的日常管理,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重新确定领取人数、条件等条件。

家属申请并填写《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批准表》,由省级单位报市、地方单位主管机关、局审批,县单位报市、行政人事局审批,县人事局审批。

丧偶家属的低保和临时救助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制度承担。行政机关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事业单位按事业性收费缴纳。

7.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次月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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