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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处罚未批先建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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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执法证的签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停止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二、主要有以下几种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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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七)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3.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清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将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抗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个明显的违规者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

(四)由调查处理机关管辖。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时是申请回避。同时,申请撤回后,应当由行政首长决定是否撤回,然后在行政首长作出相应决定之前,林业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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