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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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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的客体不同:质押权质押的客体不是已实现的或未实现的质押,而是质押权本身。收费权本身是一种将来对不明确主体取得一定债权的资格,其本身并不等于债权负债的设立。当作为催收权的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是以催收权为基础的未来未明确的债权,而是催收权本身通过行政特许获得的资格。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是相对债权,即应收账款。严格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仅指具有合同基础的债权。对于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但一方将来可能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并获取利益的,不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不能列入应收账款质押。

2. 不同的登记机构:由于物权法没有单独列出质押收费权的登记机构,所以目前对质押收费权的登记机构还没有统一,而是体现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通常都是在质押收费权相应的主管部门登记。例如,根据第7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条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包括公路、桥梁等房地产收费权在内的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公开登记,实现了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在立法概念上的统一。但与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不一致,实践中的操作也各不相同。

3.质押实现方式的不同:在实践中,由于特许经营的限制或其价值评估的困难,质权人通常通过控制收费账户来实际收取费用,从而获得优先偿还权。但必须强调的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之前,专用费用账户中的现有账户不是质押对象。债权人即使要求清偿财产,也不是质权人,而是普通债权人,不具有受偿优先权。与质押权质押不同的是,应收账款质权人对有担保债权到期前已履行的部分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和价值是确定的,无论何时收回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偿时都将清偿全部应收账款。此外,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往往涉及到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而收费质押权在实现过程中不涉及这一问题。

押记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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