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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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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的法律规定如下:

混同用工的典型情况是,用人单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接受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交叉管理,从提供劳动的时间和空间上很难区分用工主体。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办公场所、人员、业务等高度混同,且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工作内容等交叉重叠,即构成混同用工。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该合同确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往往是为了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两家公司在财务上无法明确区分,丧失了法人独立人格。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两家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需要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而在法律上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揭开公司的面纱”。

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让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实现权利,也可以敦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推动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也就是说,在充分释明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后,如果劳动者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毫无理由地辞退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家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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