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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销售汽油!洪湖首例危险作业案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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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涉嫌危险作业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洪湖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危险作业案件。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陈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5月10日,他买了一辆报废的货车,在车内安装了一个容量约为2吨的不锈钢水箱。同年5月16日,一辆运输汽油的卡车的司机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吨汽油,装进了汽车的油箱。犯罪嫌疑人陈某将装有2吨汽油的货车停放在洪湖市茂江大道“三菜”酒店旁边的一个垃圾收集站,用于储存和出售。洪湖市是一个住宅密集、人口流动大的城市。到案发当年5月20日,他的汽车油箱里还剩1270公斤汽油,构成了严重的现实危险。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9年7月因储存危险物品被洪湖公安局处罚。由于利润高,他又回到原来的生意上去了。

目前,洪湖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同时,它列出了进一步调查的大纲,并承诺依法从严从快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检察官释法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犯罪之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危险经营罪,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损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变造、隐匿、销毁有关数据、资料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依法服从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地或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险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采矿、冶炼、建筑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活动,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的。

检察官提醒

非法加油窝点对于汽油的储存不规范,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爆炸,不仅给操作人员造成人员伤亡,周围的人也会受到伤害,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提高警惕,坚决不购买黑色汽油!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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