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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南京工伤保险执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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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启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一、浮动费率计算和执行周期

01指数计算周期

浮动费率的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缴费率和工伤发生率。计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02浮动利率执行周期

浮动调整后费率执行期为24个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浮动费率计算指标

01工伤保险缴费率

工伤保险缴费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计入计算金额)支付金额100%。

其中,缴费金额为经办机构在指标计算期内确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指数计算期内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02工伤发生率工伤发生率=(工伤人数-不计入计算)单位月平均缴费额100%。

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人次的情形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原在部队,因战、因工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浮动幅度

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类行业可上浮至120%和150%;二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和150%或向下浮动至80%和50%。

第四,浮动条件

01

漂浮状态

用人单位缴费率80%以上不足150%且工伤发生率1%以上不足3%的,或者缴费率150%以上不足300%且工伤发生率不足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指标计算期内用人单位缴费率超过300%,或者工伤发生率超过3%,或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02向下浮动条件

用人单位指数计算期内工伤保险缴费率和工伤发生率为零的,费率降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对用人单位指标计算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工伤保险缴费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降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03非浮动状态

工伤保险缴费率和工伤发生率在用人单位指数计算期内不符合上下浮动条件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缴费的单位,2023年不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指数计算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

1.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2 .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行下浮的情形。

 五、调整结果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大厅,关注弹出消息或从“我的新闻”获取费率浮动信息。

参保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30日前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查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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