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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离婚最新规定(附离婚冷静期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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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婚姻登记的有关程序作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受胁迫而提出的撤销婚姻的申请,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将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和可撤销的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的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1076、1077、1078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应用。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

3.《离婚登记申请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附件1)。

(2)验收。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遗失结婚证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可以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在一审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无误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不愿离婚的任何一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提供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当面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送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备案。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复习。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双方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注册(认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留存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双方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上盖章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离婚登记申请书中的全部材料(包括附件1、4、5)。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1)加强宣传和培训。这个《通知》要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在相关网站和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让群众了解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要狠抓教育培训,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进行。

(2)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由废转建”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要升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和撤回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3)加强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判断,《通知》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

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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