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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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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能源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

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第三条学院教育部门代码:14238

第四条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复兴大道2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院校

第六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于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委管理。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八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九条身体健康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要求艺考生色盲,体质弱。

第十条外语不限,但学生入学后,用英语教授外语,不再教授其他外语。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考。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考试,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院面向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们学院没有保留计划。

第十三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我院可在符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专业之间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在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剂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候选人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投出。在录取专业时,会按照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对于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学院将安排在空缺专业。总分相同的考生会在不同的单科排名,即文史类科目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理工科。对专业等级差没有要求。

第十七条艺术类考生报考原则:艺术类专业以文化、专业为基础

第十九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加分和减分政策。

第二十条对没有选择余地但愿意服从调配的考生,经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录后,我院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我院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授予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六章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学院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教育部命名为首批“国防教育特色学校”,被重庆市教委命名为“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学院位于重庆科学城“半小时经济圈”渝西新城核心区,重庆双福新区重庆城市副中心——。学院有一个充满活力和智慧的专业群。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加快建设内陆开放之地、美丽之地”的发展要求,满足重庆市“83”行动计划对人才的需求,设置了资源、环境与工程、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交通运输、电子信息等10大类40个专业。其中电梯工程技术、电子技术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被列为重庆市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电子技术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电源技术等专业被列为重庆市深化产教融合第二批专业。学院与重庆科技学院等高校签订对口支援合作协议,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经有关部门批准,学院成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局、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重庆市建筑行业技术岗位鉴定站,更好地为行业、企业培养应用型职业技能人才。这所大学建立了一个能源项目。

、石油工程、化学与材料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现代服务与管理等6大实训基地,建有208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学院占地面积约680亩,校舍面积16.93万平方米。专任教师508人,高级职称教师占30.12%,双师教师占50.67%,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50.98%。全日制在校生10585人。

第七章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6000元/生)

(二)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3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生.年)、企业奖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

(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8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标准为1200-1400元/年。

第八章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七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学院联系方式

电话:023—63430555、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

传真:023-63430666

监察电话:63430555

学院网址:http://www.cqny.edu.cn

学院地址: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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