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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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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形成的原因也不同。借款主要是借的原因,欠款可能是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造成的。未约定借款偿还日期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形成之日起计算,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借条和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期限是一样的,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借条期限是不一样的。

差异:

第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借条证明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贷款。

第二,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具体的借款事实。欠条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如买卖造成的欠条、劳务造成的欠条、企业承包造成的欠条、损害赔偿造成的欠条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在审查合法性时适用不同的法律。

因借条或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欠条所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滚雪球”、“高利贷”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在货币借贷中的禁止性规定,由此形成的借条具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证据。白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中。白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取决于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比如赌债形成的借条,不能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权利的证据。

第四,未注明还款日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借据和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的期限相同;借条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是有区别的。

“借条”是指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还款日期,但双方对该笔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当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他的权利不能被债务人侵犯。债权只有在他要求债务人偿还并被债务人拒绝时才受到侵害。时效期间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偿还的次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两年。[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3](法复[1994]3号)《欠条》载明:“买方收到货物后,经双方同意,开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视为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供方未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供方收到需方书面债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可见,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据时,已经侵害了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借据出具的次日起算。

在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和借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理解,导致在出具借条时写借条或把借条写成借条的错误。因此,要求借款人或债务人写借条时,必须写明是借条还是欠条,借条上还应注明借款人、债务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大写金额、还款时间、签名、指纹、印鉴等基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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