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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是谁的典故 约法三章这故事与历史人物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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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是谁的典故

刘邦约法三章的道德精神?

约法三章这故事与历史人物谁有关?

刘邦契约三章的道德精神

秦末汉初的中国,是旧的政府体系瓦解,新的权力结构重组的重要转折点。

在此之前的近半个世纪,一方面是因为秦统一了中国,结束了多年封建的混乱局面,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另一方面,也存在法律法规日益严格、思想文化僵化、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等问题。

“约法三章”事件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进军关中,攻占咸阳,推翻秦朝中央政府,是当时反秦势力的重要政治目标。

公元前207年8月,刘邦率先率领不足万人的队伍,西攻秦,进军咸阳。公元前206年10月,敌军到达咸阳城下。

根据《史记高祖本纪》,“裴工.攻武关,破之。”“八月,武入秦。”

《史记留侯世家》记载:“沛公令韩王城留在杨寨,南为友军,擒万,西入武关.沛公率兵攻打秦军,然后北上蓝田。又战,秦军大败,投奔咸阳,秦王子婴投降沛公。”

刘邦率部14个月飞跃300多公里,轻松拿下咸阳,与其说是军事上的胜利,不如说是政治上的成功。

如何制定有效的政策,巩固政绩,成为刘邦及其政治团队当时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争夺“关中王”的位置是刘邦最初的政治动机。

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高祖)召集各郡父老说:父老久受苛法,谗言弃市。我与诸侯约好,第一个入关的是知望,我是王冠中。”

刘邦攻占咸阳,王嬴投降,秦朝的统治结束了。讲究政治谋略,政治与军事相结合,是刘邦进入关中,轻而易举拿下咸阳的重要途径。在此期间,刘邦的政治威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从政治效果来看,刘邦的战略也取得了空前的成功。

刘邦依然称霸军队,是因为刘邦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军事实力和政治影响力远弱于项羽。他选择了暂时妥协,暂缓称王,等待项羽的到来。二是因为需要进一步积蓄力量,深化政治影响力。

这一时期,刘邦审时度势,采纳了张亮和樊哙的建议,进一步扩大政治攻势,召集各郡士绅,宣布废除秦苛法,颁布实施“约法三章”。

内容是“与长辈立约,约法三章:杀人、伤人、盗窃。”我会解除秦的蛊。每个官员都有一个案例,比如一个理由。我是来帮助长辈的,也不怕暴力!这就是为什么我仍然掌管着军队,我将受到总督们的约束。"

根据《汉书高帝纪》的记载,“当初,我们依人之愿,约法三章”。

可见,“宪法约法三章”的主要政治目的是争取“顺应民意”。从实际效果来看,“约法三章”颁布后,刘邦及其政治团队的政治影响力又有了很大的提高。

一是“宪法约法三章”提出平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摒弃了单纯政治报复的非理性做法,赢得了关中地区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由于秦末连年战乱,秦国人民长期处于恐惧之中。“约法三章”的提出顺应了民心,稳定了地方秩序。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约法三章”颁布后,“秦人大喜,争牛羊酒食,以供军士食粮”。

第二,“约法三章”的政治理念凝聚了中间派

第三,《合同法三章》以社会契约的方式保证了反秦军队在关中地区遵守法律法规。进入关中后,刘邦的军队吸收了很多关中子弟。“约法三章”不仅针对关中百姓,而且对自己的军队也有很强的约束力,即“约法三章”是刘邦政治集团保护地方百姓的承诺。因此,刘邦军队之所以能够在进入关中后迅速扩张壮大,稳定当时关中局势,与“约法三章”等一系列政治政策的感召密切相关。

[“宪法三章”事件的历史作用和影响]

《约法三章》包含了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倡导社会契约等政治思想和法治精神。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思想基础,对西汉王朝的建立和西汉初期的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约法三章”中的法律政策公开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前提。

历史上许多有影响的法律事件都公开宣示了正义,以正义赢得了公信。

为了实现“一切有法可依”,秦朝在原有秦律的基础上进行“清律例法”的工作,表现为秦始皇将其立法指导思想镌刻在大量的石碑上,达到普法天下,使天下美好的目的。

古巴巴比伦谷的《汉谟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以不同的形式展现了对法治开放的价值追求。

“约法三章”提倡起来,公开宣传,妇孺皆知,影响深远。

80多年后,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迁评价为“秦人大喜”,100多年后,东汉历史学家班固评价为“昭民大悦”。

由此可见,“约法三章”事件的影响在地域上远远超出了原来的关中地区,其所蕴含的对维护生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极大关注,在西汉及以后的时期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衷心拥护,为西汉社会政治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约法三章”宣扬和保护人民的生命权,是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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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事件的内在含义十分丰富,反映出的法治精神影响十分广泛。

“杀人者死”是“约法三章”中核心的内容,从刘邦在推动宣传“约法三章”事件中,以及以后的社会效果上看,秦末汉初时期“约法三章”事件中所包含的“人”,已经有别于和超越秦以前各个时期,没有因财产、出身、种族、血统、阶级地位而区别对待,任何人违反了三章之法,都要受到惩处。

依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利,在历史上是第一次。一方面反映了秦末汉初时期形成的中国传统“生死为大”“人命为贵”的社会观念,另一方面也是中华法律文明传统观念一次重大进步。

这一“约法”回应了同时期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提出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要求人人平等的政治和法律诉求,体现了中国古代人们朴素的人本主义思想,以及对律法平等原则与理念的追求。

“约法三章”事件以后,从汉初文帝时期开始一直到隋唐,中国连续出现了“废肉刑”“废连坐”“废孥戮”等一系列标志性的人道主义律法改革事件,反映了中华法律文明的不断进步。

在整个汉律体系中,“德法共治”等儒家思想也开始逐渐占据了法治思想的主导地位。

“约法三章”公开强调财产保护,是古代封建政权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古代历史上,重视财产保护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一方面说明财产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加强财产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夏朝时期的《夏书》说“昏墨贼条,皋陶之刑也”。

西周时期的《刑品》《尚书大传》也有有关财产保护的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提出:“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秦朝时期也有许多有关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但秦法繁徭重赋,政府横征暴敛,流民盗抢横行,官吏酷刑虐民,财产朝不保夕,社会民不聊生。

从西汉《九章律》和以后法律演变情况看,“约法三章”的精神内容不仅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吸收和贯彻,而且也强化了财产保护的相关法治观念。

“约法三章”广泛宣传社会契约文化,是古代中国推动社会契约关系发展的体现。

“与父老约”是“约法三章”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其中包含三层内容:一是“与”反映了两个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二是“父老”不仅反映了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更是一种恭敬各方的对话,相互要以“诚”“礼”相待的意思;三是“约”反映了这不仅是自己的庄严承诺,而且要求双方都有责任义务共同履行的社会契约责任。

“约法三章”的提出,一方面与刘邦和其政治团队大多数是平民出身的经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秦末汉初时期中国契约文化发展的时代背景有关。

西周时期,中国就有许多契约方面的社会规范,《周礼》中就有明确规定,比如“大市以质,小市以挤”“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等;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确立土地私有权、推行奖励耕战政策后,社会经济日益繁荣,契约关系也迅速发展。

汉代以后,直至唐代,社会契约文化在中国法治文化和社会治理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到唐宋以后中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也普遍推行了具有社会契约属性的“乡规民约”自治文化。

社会契约文化和精神是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之一,不论是“立木取信”“约法三章”等法治事件,还是《秦律·杂抄》《九章律》等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的规范,都反映出古代中国社会对契约关系的重视,对“诚信守约”“重契守法”“民间自治”等契约精神的追求。

“约法三章”事件,内涵丰富,影响深远。我们一定要认真加强对“约法三章”等发生在西安地区的具有重要历史进步意义的法治事件、法治人物和典章制度的研究和挖掘,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推动“法治陕西”和“法治西安”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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