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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合作(退伍创业项目)

简介:关于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合作(退伍创业项目)的相关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要点,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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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合作的一些知识点,和退伍创业项目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包括: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更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预算。各级人民***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扶持自主就业。

2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包括: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更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预算。各级人民***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扶持自主就业。

3退伍军人创业有什么政策扶持???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士官可选择按市属标准或镇街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五类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费(包括开业***、变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省***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五)其他有关***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第二十七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市、镇、村应当予以扶持。

拓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更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更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之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更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4请问退伍军人自主创业贷款怎么办理

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可到创业所在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提供个人申请书、《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等材料。

经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合格后,到太和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大厅进行复核。

太和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定期转递贷款材料到承贷银行,承贷银行负责现场考察并放贷。申请人还本付息后,提供相关资料到太和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大厅申请财政贴息。

扩展资料:

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此政策并不局限为退伍军人。

太和县创业担保贷款承贷银行为邮政储蓄银行和中银富登银行,贷款额度更高为10万元。

申请创业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退役士兵要在创业3个月至6个月以后才能申请创业贷款,且创业项目必须是除广告业、建筑业、***、网吧、产权交易中介等之外的,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

2、申请创业贷款的额度在10万元以下,享受政策扶持周期为2年,一年一贷。

参考资料来源:

阜阳新闻网-退伍后想创业***咋申请?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退役士兵能否申请创业贷款?

5退役军人创业政策扶持有什么?

1、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2、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费(包括开业***、变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二、哪些退役士兵有国家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之一节的规定办理。

其实,各地方***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创业扶持政策都不一样,退役军人如果自主创业的话,在创业过程中也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退役的士兵如果符合国家法定条件,在退役的时候都是直接由国家安排工作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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