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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判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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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结果犯,只有在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声誉。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因不检疫、检疫证明不及时签发或者签发错误,不能进出口的。导致合同和订单取消,或国外对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对国外投资者索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因检疫失误、检疫延误或者检疫证明签发失误,造成重大疫情发生、蔓延或者流行的;

(三)不检疫或者拖延出具检疫证明或者错误出具证明,导致疫情发生,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

(四)三次以上未检疫,或者延误检疫、误发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拖延签发检疫证书或者错误签发证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严重不负责任就是严重违反职责和义务。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系列职责,如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和包装,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证书或者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要移出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当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以此类推。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忠实履行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予检疫,或者不在规定的地点、期限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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