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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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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品德和工作业绩,鼓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晋升、任用、奖惩、培训、解聘和工资福利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绩效。

第三条审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品德、能力、勤奋、业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的实际表现。

道德,主要评价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否,主要考核企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企业技术改进、知识更新情况

出勤率,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努力和遵守劳动纪律

绩效,主要考核职责的履行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成绩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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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要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水平、工作绩效等方面要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试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道德、能力、出勤、业绩较差,在年度考核中排名难以确定的,可以先给予警告,为期三至六个月。警示期届满后,如有显著改善,可归类为合格等级,如仍表现不佳,则归类为不合格等级。

第七条工作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为人诚实守信,精通业务,吃苦耐劳,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诚实自律,熟悉业务,积极主动,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较快,工作勇于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和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较快,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工作职责履行不佳,无法完成任务,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劳动者各级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模范,精通业务,吃苦耐劳,责任心强,能保证劳动安全,工作业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良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

不合格的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不佳,不能完成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中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条年度考核应当严格执行标准,符合实际。被认定为优等生的人数,一般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不超过15%。

第三章是审查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平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意实际效果,简单易操作。

第十二条评估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机构负责人可以委托同级副职或者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普通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估应在和平时期的任何时间进行。由被评估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录,由主管负责核查。年度审查通常在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年度评核是以通常的评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被评估人的个人总结和汇报。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撰写评议意见,并提出下属考核意见。

(三)评估机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

(四)评估顺序由机构负责人确定。

(五)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估人。

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民主评价或者民意调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依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其中,如果审查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对审查意见不满意的人员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应当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是考试成绩的运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年度考核认定为合格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规定提高工资水平和发放奖金。

(2)连续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连续2年以上考核优秀的,有优先晋升的资格。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获得续期资格。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优先录用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次考核被认定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年终奖,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连续二年考核被认定不合格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降级、调整、降级、开除处分。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不合格,不遵守组织安排或者重新安排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提出警告的,暂不得赎回考核结果。警告期届满后,按规定的顺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的使用应当与先进活动评选、事业单位奖励表彰工作密切结合。

第五章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或者评估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考核机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3)审查主管领导撰写的评价意见和提出的分项评价意见

(四)对考评结果不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审批。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人、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鉴定小组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报复舞弊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查记录制度。审核备案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后,各单位将审核工作总结报主管单位人事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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