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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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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肖像权的现实要求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以侮辱性使用为营利目的除外),无“预防但违法事由”。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公民同意,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营利目的的,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

2. 主要实现方式是:不正当使用他人肖像权,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作他人肖像。但“防止非法事由”不构成人像侵权,主要包括:

3.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高级任务图片展、不文明行为拍摄和出版批评、通缉犯;

4、本人兴趣爱好:发布寻人启事;

5. (3)新闻性:在新闻报道中,肖像权淹没在集会、排队、仪式之中,不允许主张肖像权。同样,合影中的个人也不能主张肖像权。

6. (4)为了记录某一特定的公共活动,如果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则参与相当于承诺肖像权被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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