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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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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那交通事故的案子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交通事故犯罪案例分析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附民事诉讼被告)河南省延陵县交通局车组。

法定代表人程顺利是这个团队的负责人。

代表王永利,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陵县人,团队副组长,现居河南省延陵县东街。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付玉,女,2003年1月30日出生,河南长葛市人,汉族,家住长葛市大州镇长安路,是死者付俊杰的女儿。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河南长葛市人,汉族,大专学历,教师,地址与上表同,为付玉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为张艳华,基本情况同上。她是已故的傅俊杰的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付光荣,男,1945年1月1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居住在河南省长葛市和上桥镇人民路42号,死者的父亲付俊杰。

原审附民事诉讼原告陈美莲,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住址与上列相同,死者的母亲傅俊杰。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厚德,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颛河县人。他是一名工人,住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223-4号。他是已故的李海涛的父亲。

原审附民事诉讼原告王淑珍,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人,无业,住址与上述相同,死者李海涛的母亲。

原被告人常有良,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延陵县人,初中文化,司机,居住在河南省延陵县大马乡后营村。2003年10月31日,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被怀远县公安局拘留15天。同年11月10日,他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他被批准逮捕,并于当天被捕。他现在被关押在怀远县看守所。

二是交通事故犯罪立案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调查。

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完整或者安全部件不齐全而驾驶的;

(四)明知无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

(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立案交通事故,一是要区分事故责任,二是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仅违反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不予立案。

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小编对交通肇事罪的相关介绍。小编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能够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和处理后续工作。你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否则你会被判逃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我们的网站提供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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