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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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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后遗体在异地火化的,由其丧事承办人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

  第十条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复核。同意减免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审核(复核)部门认为丧事承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丧事承办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丧事承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复核时间。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特困人员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

  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各级财政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

  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

  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和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死者为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殡仪馆或伊斯兰教协会每年度末按规定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送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死者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区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执行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1.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doc

  附件2.经济困难证明(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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