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佛山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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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明确“一户”的定义及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和村内町村土地,不得占用永久性资本。
农田、城市蓝线或其他禁止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农村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5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
问: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的总体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的,需按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且分阶段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个人自建房规划设计要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施工报备审核意见表》等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农村村民申请原址翻建住房的,需按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且分阶段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施工报备审核意见表》等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本规定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须向镇(街道)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问: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异址新建住房的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事宜有哪些?
答:为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和严格遵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建新拆旧”的要求,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异址新建住宅的,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宅基地退出协议。新农房建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原农村宅基地退出协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收回,注销原不动产权证。
问:什么情形可以纳入村居社区公寓需求统计对象?
答:村居社区公寓的建设规模应以村民的实际居住需求为基础。需求统计对象为:
(一)已纳入本村(社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
(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自愿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三)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安置的被拆迁户;
(五)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纳入的其他人员。
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前提条件和方式是什么?
答:未依法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和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在房地一致、产权清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已依法登记发证,且未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受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处置的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流转而发生转移的(包括继承、遗赠、赠与、有偿转让、互换、司法拍卖、夫妻(离婚)析产等方式),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问:农村宅基地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收回?
答:对属于下列情形的农村宅基地,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一)恶意强占多占的;
(二)批准迁建后无故不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
(三)以农村宅基地置换村居社区公寓或新农村宅基地,未按约定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五)其他属于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情形。
问:对于已建成房屋,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如何处置?
答:对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经建成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农村村民可申请使用上述类型的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建住宅,并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进行用地红线退缩,具体程序按照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住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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